2007年6月1日 星期五

所得稅法有關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」轉載

所得稅法有關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」規定 ,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人壽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 ,均可作為列舉扣除之用 ,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,000元為限。
所以版大勞保有24000的限制但健保可以全額扣除!